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医药职业学院、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31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朱月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医药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0)苏0903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执31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王兆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