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550号之二
原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区瑞山东路9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姚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北龙港龙潭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月清,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邹正美,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彬,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与被告江苏正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件疑难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诉讼请求已经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976元,由原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曾纪雄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