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营建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营建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常仲保字第00024号
申请人常州营建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虹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营建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常州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董维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