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3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木合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佛蟹庄村三社晒谷场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F3H24。
法定代表人:尹保光。
原告***与被告广州木合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8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温江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