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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审被告:武汉萨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路武汉海马科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萨维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伟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不符合法定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