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萨维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一号路武汉海马科技办公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萨维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192执318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汽车一辆。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的汽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娟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