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3执5716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
法定代表人:万锡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万元,此款于2019年3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上述款项,无锡银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若未按约支付,苏州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部分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436元,已减半收取,由苏州天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我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全国司法查控系统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经关联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2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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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