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1990号
原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创业路社区服务中心2号楼2栋2-50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俊湘,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殿宇,主任。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仝***,主任。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段)33号彤辉广场501号。
法定代表人:马丁一,经理。
被告:洛阳昊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王城大道与**街左岸国际A座18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河南彤辉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昊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洛阳力加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