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志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志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5068号
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志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460号文娱中心228室。
法定代表人:吴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志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东通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季隽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