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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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169号之二
原告:湖州正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4幢209室(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湖州正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于2022年2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湖州正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正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正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740元,由原告湖州正翔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