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兰西坤、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兰西坤,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步行商业街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8)豫12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2018)豫12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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