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兰西坤、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兰西坤,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兰西坤的执行申请。其申请事项为:1、依法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2018)豫1203民初475号调解书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71000元整,违约金20000元整,诉讼费及保全费3488元整,合计294488元整;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执行依据(2018)豫1203民初475号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愿于2018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兰西坤工程款271000元,该款由被告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从应付被告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并打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如逾期,被告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兰西坤违约金20000元。河南圆方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履行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将271000元转入本院账户,但迟延履行了15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与调解书内容不符且已履行了部分,其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兰西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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