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163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
被告: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国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燕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