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执716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7日,汉族,住三门峡
市湖滨区高庙乡小安村陈山组21号。身份证号码:4112021968××××××××。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12499965,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
步行商业街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薛连方。
本院在执行***与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依法予以划拨、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江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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