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222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2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步行商业街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薛连方,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的(2018)豫1203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3911.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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