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豫1702民初67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00万元或划拨、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