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驻法执字第1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阶段于2017年9月25日(2014)驻民三初字第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中山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丽泽御锦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3、703、803、1403号;1号楼2单元804、1404号;2号楼1单元108、109、1703、2003号;2号楼2单元110、111、112、604号;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负一层。因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解除对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中山大道与文明路交叉口西北角丽泽御锦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603、703、803、1403号;1号楼2单元804、1404号;2号楼1单元108、109、1703、2003号;2号楼2单元110、111、112、604号;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负一层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