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驻法执字第1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4)驻民三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该判决确认双方合作开发的丽泽御锦花园住宅24套归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现申请执行人申请24套住宅中的15套住宅,具体房号为:2号楼1单元303、403、503、603、1303、1403、1803、2003、2601;3号楼1单元122;3号楼2单元123、125、2606;4号楼1502、1503交付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归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现需要办理办理产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丽泽御锦花园2号楼1单元303、403、503、603、1303、1403、1803、2003、2601;3号楼1单元122;3号楼2单元123、125、2606;4号楼1502、1503号房产登记在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