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驻法执字第184-1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驻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在诉讼过程中查封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的房产执行时,杨栋、马玉灵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对杨栋、马玉灵等人的异议审查认为:杨栋、马玉灵等人在签订购买房产合同时,已按照购房合同约的价款交纳了全部房款,杨栋、马玉灵等人所提异议成立,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杨栋、马玉灵等人所购买的房产中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亊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杨栋、马玉灵等人购买丽泽御锦花园房产查封。详见解除査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