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执复126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周洪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复议申请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张俊宇
审判员 李建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