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6709号之一
原告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文明路北段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驻马店市宇兴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4423元。期满仍未补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案件受理费专户名称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诉讼费。
开户银行为: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驿城区支行。
账号为:51×××90。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