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博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博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338号之二
申请人: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曹玉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博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金沙江路167号内2号、4号。
法定代表人:周庆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博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开发区博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4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3破申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对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豫03破第12-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一拖(洛阳)开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莹莹
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
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