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323执250号
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3民初5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申请人案款855826.89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10958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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