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

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361号
申请人: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铜川市润祥生态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40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361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养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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