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2282号
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8NJ5W,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阜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苏文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萍慧,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个,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安徽智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UEP6Q32,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阜后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陆东明。
被告:浙江智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355349121H,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康济北街1378号17#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灵峰。
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智天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智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崔晓辉
审 判 员 卢政麒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