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民初4122号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韶欣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被告:济南博君电脑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济**市市。
被告:申博,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济**市。
被告:**,女,1969年8月25日生,汉,住济**市市。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韶欣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博君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申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忆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