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立管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新闻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戴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花园、张正武,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81号云坤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何侃。
委托代理人崔书荣、赵春学,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4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属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本案应由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昆明市新闻路348号属于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故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所提管辖异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红
审 判 员  万绍敏
代理审判员  荆 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