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81号云坤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何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书荣、赵春学,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梁源庄经典商务大厦A幢1层A-03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经典双城D地块房屋、经典双城D地块房屋、经典双城D地块房屋、经典双城D地块房屋、经典双城D地块房屋进行预查封、冻结,因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27035.5元,未受偿人民币227035.5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武云春
执行员  王 昆
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