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法执字第196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大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0元,此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继续执行。综上所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