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0044226,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麿秀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克云,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67765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路81号云坤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何侃,董事长。
北京日邦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邦公司)与云南精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8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邦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精品公司给付案款、案件受理费等合计936 503元。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精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精品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精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日邦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936 503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精品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89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日邦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精品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潇
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
代理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运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