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3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27民初18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冻结期限一年,但冻结金额较小暂未扣划。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较多。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405元,执行费2936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15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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