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1600号
原告:淳安县汾口明明五金日杂批发部,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桥边11-1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437号(汇景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县汾口明明五金日杂批发部与被告***、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淳安县汾口明明五金日杂批发部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汾口明明五金日杂批发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淳安县汾口明明五金日杂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方丹
二O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