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辖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B幢23-3号,注册号:5009040000024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189号11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5579395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机构代码:66234012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汾口镇荷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建设工程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毅翀
审判员 危 薇
审判员 缪 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