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卓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淳***天然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27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淳***天然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6728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23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淳***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淳***天然气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淳***天然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淳***天然气有限公司(证件号码:673967283)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3721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 丰 AUT())O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