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2444号
原告:路建红,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配偶,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东联盟国际大厦7层D号。
法定代表人:*海林。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路建红与被告***、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立案受理的(2019)豫0192民初2439号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依法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192民初243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