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92民初3561号
原告:***,女,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东联盟国际大厦7层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宏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