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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1122号 原告:***,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齐市广播电视台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56.8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31.88元。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 陪 审员   李 惠 敏 人民 陪 审员   沙 惠 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