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5民初1122号
原告:***,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齐市广播电视台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越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56.8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2,531.88元。
审 判 长 张 洁
人民 陪 审员 李 惠 敏
人民 陪 审员 沙 惠 兰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