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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某某某与某某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某某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6民初2018号 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1984年10月1日出生,女,住***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63年2月8日出生,男,住新疆***齐市米东区。 被告:***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市头屯河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住所地***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久什坤江·安尼瓦尔,1993年4月16日出生,男,***齐泉皓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住***齐市天山区。 翻译:娜迪拉·***米提,1991年7月9日出生,女,***齐泉皓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住***齐市天山区。 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与被告***齐鑫汇隆投资有限公司、***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市头屯河区)市政市容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119069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681.38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负担,退回原告如***·阿布迪拉合曼2656.38元。 审 判 长 张   丽   华 人民陪审员 ***  ***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美   珍 书 记 员 穆斯塔帕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