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天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唐小双与***、信阳市天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亭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25民初2054号

原告:唐小双,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被告:信阳市天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双与被告信阳市天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双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小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