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95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魏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优
书 记 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