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
负责人:谢长山,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鲍海燕,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建,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朱艳,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鲍海燕、江苏华天驰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朱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830民初6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 军
审判员 赵 冰
审判员 张晓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俞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