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302号之一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百佳利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国际商城**楼**。
法定代表人:戴素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雄,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总部经济园区**楼3,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澜北路**总部经济园区**楼**: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淮安区百佳利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安区百佳利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淮安区百佳利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8.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安区百佳利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唐铭淮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见习法官助理方徐
书记员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