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抚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青岛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申4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36号10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