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申47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139号青岛中央商务区办公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青岛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二路36号1003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