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2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商河县。
被执行人青岛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埕口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与被执行人青岛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仲案字第938号裁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的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中裁定第三项中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0元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5562元(共计19156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194335元(缴纳执行费2773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9156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仲案字第93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