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3民初553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赵三圣,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涞水县三坡镇苟各庄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马术启,职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振功,河北振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奥合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自华,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3966601L。
委托代理人:曹进海,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涞水县野三坡景区管理委员会、北京新奥合力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天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