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兰特智慧实验室(江苏)有限公司

南京超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博兰特智慧实验室(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3838号
原告:南京超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被告:博兰特智慧实验室(江苏)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庆新。
原告南京超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兰特智慧实验室(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6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设备安装合同书》第7条约定:“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诉讼的合同依据是《设备安装合同书》,该合同第7条约定了仲裁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涉及的《设备安装合同书》第7条的仲裁条款应为有效,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超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志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殷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