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兰特智慧实验室(江苏)有限公司

2586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九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91民初2586号
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770472818,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圩路18号12幢。
法定代表人:何庆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倚凡,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斌,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060209092Q,住所地泰州市滨江工业园港城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
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洲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博兰特实验室系统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益群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