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7执454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科技工业园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675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一期4幢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5195579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经纬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3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系统在工商部门、房产部门、国土部门、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由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我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结果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未提出异议,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7执45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