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丰润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29659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润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文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0年12月3日,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润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8.56元、财产保全费1354.28元,两项合计3172.8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丰润兴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文锋
书记员  冯炽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