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阳亮、湖南友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813号之一
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科技工业园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6754T。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友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东侧龙一星城B栋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099481704L。
法定代表人:廖莉。
被告:**,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友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95元、保全费976元,合共2071元,由原告广东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志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红梅
书 记 员 陈晓英